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 日

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新型研发机构总体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及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本县注册成立,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创立、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模式多样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人才集聚培养为主要业务,产学研深度融合、国内外开放协作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面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关键环节,集聚优质创新要素,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产业技术突破。

(二)孵化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科技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引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专业化人才团队在我县创新创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本县注册,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办公和科研场所在本县,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

(二)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原则上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为主,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研发人员激励约束、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四)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和高端人才,拥有核心技术和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具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拥有专业化、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且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2人,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

(六)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每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技术服务收入(含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总额达到100万元)和固定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七)每年引进孵化1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80万元且为我县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

1. 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2. 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3. 研发人员基本情况、学历和职称证明材料;

4. 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5.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 新型研发机构取得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费预算;

8. 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县科技局。

(三)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县科技局根据审核论证意见,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并发布。

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县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审核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通过资格核实的,维持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如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八条  县科技局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各新型研发机构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各项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得分在90(含)分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80(含)-90分给予50万元的奖励,70(含)-80分给予30万元的奖励。绩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和不参与绩效评价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按“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或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策执行期内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