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认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不少于3项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折算);
- 依托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4%;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3% - 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
- 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软件类企业8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 依托企业上一年度经营业绩较好,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 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应有相对集中的研发中心用房 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总额100万元(含)以上(软件类企业3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应有相对集中的研发中心用房1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总额50万元以上;
- 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高层次人才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予以优先认定;
- 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 嘉善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 嘉善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总结;
- 依托单位和中心状况的相关证照和证明材料。
- 申报条件依据《善科(2017) 11号》文件。
- 奖励条件依据《善政发(2019)34号》文件;
- 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 申报前,企业已组织实施2个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企业自主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以上。
-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或500万元。 - 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 研发中心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有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30%以上。
- 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
- 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应有明确的规划和工作目标,研发中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月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 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 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 申报单位通过嘉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填报,未注册过的单位及申报用户先进行注册(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7054113).
- 各县(市、区)科技局对提交申请的研发中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实地审核,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对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比审查。
- 申报条件依据《嘉科高(2019) 68号》文件;
- 奖励条件依据《善政发(2019) 34号》文件。
-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 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 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 能保证落实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 万元以上);
- 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 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官网进行,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申报企业用政务网帐号选择 “法人登录”,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点击“业务办理”进行填报。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
- 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的环境污染、消防安全 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设区市科技局审核。
- 以2020年申报为例,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资产原值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可以计算到2020年3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是指2017年至申报前无上述行为。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19年底。
- 申报条件依据《浙科发条(2009)75号》文件;
- 奖励条件依据《善政发(2019.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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