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 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 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 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 申请条件依据《浙科发高(2016) 88号》文件通知以及当年通知文件;
- 奖励条件依据《善政发(2019) 34号》文件。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列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 “政务网”里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 “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今年起省网将对接国网、 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一评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 申报条件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
- 奖励条件依据《善政发(2019)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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