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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去年的申报情况及专家指导意见我们总结了目前各个企业碰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从五个方面来看一下:

一、知识产权方面

1.需阐述清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性,对于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关联程度低,需进一步阐述产品先进性。
2.申报当年受让的知识产权不予认可,并且需要解释清楚受让专利与公司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转让单位与受让单位存在关联性,专家会质疑。
3.如果外观专利作为成果转化的主要证明材料,需进一步阐述该外观专利与产品结构之间存在的实质性改进。
4.专利与成果之间关联性低或无关联性,不具备产业化可行性或经济性,也难以认可成果证明。
5.以软著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需要提供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作为佐证。

     二、科技人员方面

1.科技人员的专业与参与岗位不应出现不符合的情况。
2.科技人员必须交满183天社保。(包括:在职、兼职、外聘人员)。
3.科技人员的占比为公司总人数10%,按照公司的每年月平均数来计算。
计算公式: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4.对于企业人员存在差异,或者企业员工有大批量劳务派遣形式,需要写说明。

三、研发相关方面

1.研发项目不能过于模板化,最好提供研发过程的实验记录。
2.研发项目需与企业研发能力匹配,研发项目领域应聚焦在申报领域。
3.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申请时间存在前后逻辑错误。
4.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至少3项,且有一项最好是第三方证明材料。
5.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中关键指标需对应体现的性能指标。
6.产品所属技术领域不符合高企领域或属于高企办法中该领域明确禁止内容。

四、财务数据

1.部分收入审计报告中未纳入总收入,但在纳税申报表中未体现属于不征税收入。
2.研发生产共用设备,没有做研发生产工时分配表。
3.研发项目中某一项科目占比非常大,但未进一步说明与研发项目特点的合理性解释。
4.不同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未做说明。
5.A107012表,核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数据与7041表的差异,(加计扣除重点应关注7012表第46行有无下脚料收入或第48行的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所含材料部分是否转出)。
 6.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平均工资。
7.研发项目达到资本化后,有否及时转化为资本化,重点关注是否取得相应的专利技术,了解研发与高新产品之间的关系等。

 五、组织管理制度

1.研发中心的同型号设备数量偏多,且有些设备明显不为研发设备。
2.产学研只有框架协议,并没有实际的经济来往佐证。
3.重新认定企业相关制度文件还是最早的制度没有做更新,或者制度文件明显属于模板文件,没有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制定。
4.应提供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作为制度佐证材料。(如奖励发放等)

声明:以上仅个人经验看法,不代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供大家参考,若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指出!
来源:浙里政